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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江苏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生物菌剂新建项目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字体:[ ]

项目名称:新型生物菌剂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兴业路56号宏达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江苏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徐春花(2015035320352014320602000013)

受理日期:2024-5-20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兴业路56号宏达产业园内,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公司拟购置发酵罐、纯补水机、纯蒸汽发生器、分配管网等设备。建设年产71.49吨生物菌剂的生产线,并同步配套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项目产品方案见《报告书》表3.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尾水一并接管至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入长江。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A级标准及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按要求落实各项有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实验室投料、生产投料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废弃物以及原材料废包装收集后出售资源化;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确保防腐防渗层的完整性;加强雨季管理,及时切换雨水阀门;建立厂区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并定期监测。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3年11月27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31127aYdBy)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4年1月2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40102nKOmi)、扬子晚报(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4日)、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门口(2024年1月5日)张贴公开以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起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3?id=40417rX8hU)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7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数据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